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6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6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訴字第63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百祿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毒偵字第23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王百祿曾施用毒品,經法院裁定觀察、勒戒、強制戒治,釋放出所後,復於民國105年8月20日11時20分為警採尿前某時,施用海洛因1次,因認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查王百祿雖涉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然檢察官於105年9月22日提起公訴後,王百祿已於106年3月11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應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並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李育仁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明純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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