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97號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張國清 律師被上訴人甲○○
丁○○乙○○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事件,因被上訴人甲○○、丁○○、乙○○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上訴人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上訴人甲○○、丁○○之上訴狀、上訴理由狀、上訴理由二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應送達於被上訴人乙○○之起訴狀、準備狀、準備二狀、上訴狀、上訴理由狀、上訴理由二狀等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小瑩
法官洪舜帆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書記官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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