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司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司字第48號聲請人 林秋子台灣藝能動音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對人台灣藝能動音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林秋子為台灣藝能動音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台灣藝能動音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台灣藝能動音股份有限公司業經聲報清算完結,且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剩餘財產分配表等表冊、公司董事會決議紀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等件呈送本院在案,經徵得林秋子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林秋子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據其提出股東臨時會決議紀錄、簿冊文件保存之承諾書及身分證明文件等件影本為證,經核所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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