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全聲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全聲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全聲字第33號聲請人乙○○相對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即相對人為保全其對第三人華科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科公司)融資借款債務請求之強制執行,以聲請人為華科公司財務副總經理為由,聲請本院以95年度裁全字第16927號假扣押裁定准予假扣押,並以95年度執全字第4987號執行事件,查封聲請人即債務人任教之實踐大學薪資後,迄未起訴,揆諸首開規定,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宏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書記官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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