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22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子翰選任辯護人葉子瑋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28號、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陸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涉犯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矢口否認涉犯第33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之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加重強盜犯行,惟本案有起訴書證據清單欄所記載之證據在卷可稽,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犯之罪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本案尚有共犯在逃,其所述前後不一、避重就輕,顯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具有羈押之原因,考量其犯罪情節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本案之審理,而於民國110年11月1日諭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復經裁定分別於111年2月1日、同年4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且於同年6月9日解除被告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有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220號強盜等案卷可憑。
二、茲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為確保將來審理、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羈押之必要,故被告應自111年6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淑玲
法官何啓榮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于萱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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