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843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告 廖美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9年度簡字第162號),經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87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第501條固明定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然此不過為一種訓示規定,非謂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判決後,其訴訟繫屬即歸消滅,換言之,即不能謂對附帶民事訴訟已不得再行裁判(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98號判決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7號意旨併參)。
二、查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62號(原案號:109年度訴字第1142號)案件審理中,對被告廖美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家祥
法官陳布衣
法官陳炫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韋伃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