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原訴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原訴字第6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昱楷
陳杰軒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廖彥傑 共同具保人 陳秀媛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少連偵字第298號、108年度偵字第28595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共新臺幣陸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丙○○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分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具保人乙○○為被告2人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2人釋放。茲因被告2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經拘提未果,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2人到庭,有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送達證書、審理筆錄、拘票及報告書、被告2人及具保人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在卷可稽,顯見被告2人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共6萬元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品潔
法官謝承益
法官蔣彥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葵樺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