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715號聲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7樓之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2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6月1日起至民國134年6月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甲○○於民國94年6月10日向聲請人借用①2,000,000元②688,963元,約定利息按①年息百分之2.92②年息百分之2.86計算,借款期限自①民國94年6月10日起至民國114年6月10日止②民國94年6月10日起至民國114年6月10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均自民國94年11月1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2,688,963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影本、授信約定書、催繳通知書影本各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臻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5年7月17日
書記官尹之玲┌──────────────────────────────────────────┐│附表:95年度拍字第71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1-13│建│││557│10000分之191││└──┴───┴────┴───┴───┴─┴──┴──┴────┴──────┴──┘┌────────────────────────────────────────────────┐│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71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合│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七│││││││││積││備考││││││材料及││││││││建築│││││││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材料│台│位│││├──┼─┼──────┼────┼────┼─┼─┼─┼─┼─┼─┼─┼──┼─┼─┼──┼──┤│001│49│台南市安平區│台南市安│12層樓房│76││││││76│鋼筋│12│平│全部││││40│慶平路234號7│平區金華│鋼筋混凝│.4││││││.4│混凝│.0│方││││││樓之3│段1-13地│土造│6││││││6│土造│3│公│││││││號│││││││││││尺│││├──┴─┴──────┴────┴────┴─┴─┴─┴─┴─┴─┴─┴──┴─┴─┴──┴──┤│「本建物之共同使用部分金華段4905、4906、4907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10、10000分之269、10000分之││2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