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小字第863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鳳小字第863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被   告  林育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
1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玖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
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萬肆仟玖佰貳拾貳元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書記官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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