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09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09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怡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6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怡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怡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故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自不得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2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於如附表所示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至5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依法均得易科罰金,是所定應執行之刑,亦得易科罰金。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並考量受刑人犯罪情節、行為次數,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及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暨斟酌附表所示各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6月)及本院前就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
5罪部分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加計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刑(有期徒刑4月)之總和(計算式:2年+4月=
2年4月)等,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書記官李念純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4年8月26日│104年8月23日│104年8月2日│├────┼───────────┼───────────┼───────────┤│偵查(自│新竹地檢│新竹地檢│新竹地檢││訴)機關│104年度偵字第8639號、│104年度偵字第8639號、│104年度偵字第8639號、││年度案號│第9485號、第11798號、│第9485號、第11798號、│第9485號、第11798號、│││第8889號、第11996號│第8889號、第11996號│第8889號、第11996號│├─┬──┼───────────┼───────────┼───────────┤│最│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後├──┼───────────┼───────────┼───────────┤│事│案號│105年度審原易字第4號│105年度審原易字第4號│105年度審原易字第4號││實││105年度審原易字第6號│105年度審原易字第6號│105年度審原易字第6號││審├──┼───────────┼───────────┼───────────┤││判決│105年3月22日│105年3月22日│105年3月22日│││日期││││├─┼──┼───────────┼───────────┼───────────┤│確│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定├──┼───────────┼───────────┼───────────┤│判│案號│105年度審原易字第4號│105年度審原易字第4號│105年度審原易字第4號││決││105年度審原易字第6號│105年度審原易字第6號│105年度審原易字第6號││├──┼───────────┼───────────┼───────────┤││判決│105年3月22日│105年3月22日│105年3月2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是│是│是││易科罰金│││││之案件││││├────┼───────────┴───────────┴───────────┤│備註│附表編號1至5業經本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新竹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164號,自106年3月7日至108年2月16日止)。│└────┴───────────────────────────────────┘┌────┬───────────┬───────────┬───────────┐│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4年8月3日│104年8月5日│104年8月20日11時30分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偵查(自│新竹地檢│新竹地檢│新竹地檢││訴)機關│104年度偵字第8639號、│104年度偵字第8639號、│104年度毒偵字第1941號││年度案號│第9485號、第11798號、│第9485號、第11798號、││││第8889號、第11996號│第8889號、第11996號││├─┬──┼───────────┼───────────┼───────────┤│最│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後├──┼───────────┼───────────┼───────────┤│事│案號│105年度審原易字第4號│105年度審原易字第4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80號││實││105年度審原易字第6號│105年度審原易字第6號│││審├──┼───────────┼───────────┼───────────┤││判決│105年3月22日│105年3月22日│105年6月8日│││日期││││├─┼──┼───────────┼───────────┼───────────┤│確│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定├──┼───────────┼───────────┼───────────┤│判│案號│105年度審原易字第4號│105年度審原易字第4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80號││決││105年度審原易字第6號│105年度審原易字第6號│││├──┼───────────┼───────────┼───────────┤││判決│105年3月22日│105年3月22日│105年7月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是│是│是││易科罰金│││││之案件││││├────┼───────────┴───────────┼───────────┤│備註│附表編號1至5業經本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新竹地檢105年度執字第│││(新竹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164號,自106年3月7日至│3204號,自108年2月17日│││108年2月16日止)。│至108年6月16日止│└────┴───────────────────────┴───────────┘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