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2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2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2432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張宇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王復成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又被繼承人之所有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亦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第1176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王復成積欠聲請人債務未還,惟被繼承人已於民國99年6月24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或死亡,且無親屬會議按民法第1177條規定選任遺產管理人,為保障聲請人之權益,爰聲請本院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上情,雖據提出除戶戶籍謄本、土地謄本、信用卡申請書、聯邦商業銀行國民現金貸款融資查詢、卡戶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查詢及分期未入帳查詢、歷史帳單查詢及本院105年8月8日新北院霞家科春字第005559號函(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然經本院依職權調查,第一順位繼承人即 王帝允 、第二順位繼承人即生父 王天發 及部分第三順位繼承人即 王美雲王美花王復期 已拋棄繼承,第二順位繼承人即生母 尤玉枝 先於被繼承人死亡而無繼承權,惟尚有第三順位繼承人即關係人 王美然王美秀 (更名為 王芷心 )、王美麗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尚生存,且查無關係人有對被繼承人聲請拋棄繼承之情事,此有戶籍謄本及索引卡查詢清單在卷可參,是以被繼承人之遺產自應由王美然等人繼承,尚無繼承人有無不明之情形,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自不得聲請法院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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