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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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重上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上字第622號上訴人 洪侯春秀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複代理人 楊安騏 律師被上訴人 林金福
梁月美 王亞青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正一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璧君 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陳錫鏗 被上訴人 陳郭秀琴
陳國安 陳伊君 陳豊雄 陳庭棠 陳庭浩 徐蘭英 (即 陳國訓 之承受訴訟人)上六人訴訟代理人 洪榮彬 律師
陳麗玲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王明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係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229號民事訴訟桃園市龍潭區公所對原審判決附圖所示A部分土地是否有權占有之法律關係為據,故裁定於該案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民事事件已於民國106年5月15日判決,並於106年6月15日確定,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229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可憑(見本院卷二第122至132頁、卷三第29頁),是停止終竣之事由已發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雯惠
法官邱靜琪法官賴秀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書記官林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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