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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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02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本院九十五年度聲字第一0二號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九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關於當事人欄「聯邦商業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以裁定更正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準用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自明;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
書記官洪麗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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