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679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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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67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6791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資料到院(記事欄之記載,不得為「記事省略」)。
中華民國95年6月1日
簡易庭法官劉亭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6月1日
書記官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