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4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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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4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交字第45號抗告人即原告 賀仕捷 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間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本院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書記官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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