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8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8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8814號債權人 侯俊揚 債務人 劉聖琳 債務人 劉宗霖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聖琳、劉宗霖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倘有書面約定,併予提出書面)。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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