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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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2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地價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22號原告 李鎮輝 被告屏東縣政府稅務局代表人 程俊 訴訟代理人 簡秀芬
吳美樺 上列當事人間因地價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屏東縣政府稅務局代表人應由 施錦芳 變更為程俊。
理由
一、按「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屏東縣政府稅務局代表人已由施錦芳變更為程俊,嗣並經新任代表人程俊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行政訴訟聲明承受訴訟狀與屏東縣政府民國104年3月2日屏府人任字第0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參,則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鍾佩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書記官蘇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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