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6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6991號債權人 許銀娣 (原名 宋銀娣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衷麗玲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前段、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衷麗玲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
104年5月19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請求之原因事實、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利息之依據,並提出林顯峻(原名: 林顯章 )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等資料,該裁定已於104年5月25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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