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9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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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9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911號上訴人 莊富美
莊讚興 王財 王瓊慧 余秋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正紋 間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仟貳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捌萬肆仟叁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書記官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