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聲字第18號聲 請 人 范湘 聆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俊元 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曾向相對人王俊元戶籍址送達,而遭退回之原信封(含存證 信函)。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