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補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補字第18號
原   告  郭懿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宜純 間請求給付借款調解事件,聲請人聲
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38,00
0元,應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新北市○○
區○○路1段248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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