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89號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 吳恩綺 即 婕揚 室內裝修設計工作室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盧寶如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2月8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8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就本訴及反訴均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就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58,530元,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12,390元;就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568,840元,應繳納上訴費用9,2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書記官古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