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建上易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建上易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上易字第7號上訴人 吳恩綺婕揚 室內裝修設計工作室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 律師
高嵐書 律師 楊聖文 律師 鄭猷耀 律師被上訴人 盧寶如 訴訟代理人 陳佩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6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1月13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王浦傑法官丁振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書記官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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