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清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清字第157號聲請人 林幼 代理人 廖頌熙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林幼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曾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提出前置協商,因無法負擔任何還款條件,於民國99年4月14日協商不成立,爰聲請准予清算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本條例第3條、第80條前段、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所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
書(卷第3頁)、債權人清冊(卷第4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報告(卷第8頁至第9頁)、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卷第28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1年至10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卷第10頁至第12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卷第14頁)、收入切結書(卷第13頁)、戶籍謄本(卷第57頁)、在卷足憑,堪信屬實。
㈡次查,聲請人於101年至102年度稅後所得為22,100元、
22,800元,名下有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單,解約金價值28,389元(卷第10頁至第12頁、第104頁至第
105頁)。又聲請人自陳目前擔任打零工工作,據其所提出之收入切結書,103年1月至10月,平均每月收入為10,000元,聲請人2月至10月另有果之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入合計51,730元,平均每月為5,748元【計算式:(26,856+4,049+9,491+3,692+4,015+740+2,660+227)÷9=5,748,四捨五入】此有上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清單、收入切結書等在卷可證(卷第10頁至第12頁、第58頁、第63頁至第70頁、第104頁至第105頁)。在別無其他資料可認聲請人有其他收入之情形下,以其每月平均收入15,748元核算現在償債能力之基礎,堪認妥適。
㈢末查,關於聲請人之個人生活支出部分,聲請人自陳其每
月包含房租費用,支出為15,591元(卷第71頁),惟聲請人目前已負債,自應撙節開銷以清償債務,每月必要生活費應以行政院內政部所公告最低生活費用為限。又最低生活費用,係照當地最近1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60%,依其基準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調查表格式所示有關經常性支出之調查項目,其原即包括利息支出、食品、衣著、「房租」及水費、電費、醫療保健、交通、娛樂、教育等基本生活需求,是以最低基本生活費已包括聲請人房租費用。再審酌104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用12,485元,聲請人負擔高額債務需要清理,每月必要生活支出應以上開最低生活費為計算基準,附此敘明。
㈣承上,聲請人目前每月平均薪資為15,748元,依104年高
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485元計算聲請人必要支出,其收入扣除必要支出,每月餘3,263元【計算式:15,748-12,485+=3,263】,聲請人目前債務合計為2,314,779元(參卷第4頁債權人清冊),扣除財產28,389元,以聲請人每月所餘3,263元逐年清償,尚需約
701個月(計算式:(2,314,779-28,389)÷3,263=
701,四捨五入)始能清償完畢,堪認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此外,又查無聲請人有本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是聲請人聲請本件清算,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依本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民事庭法官譚德周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書記官梁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