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52號原告 吳家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漢文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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