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簡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簡字第324號
原 告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被 告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光中 律師
上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8月7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庭第
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