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簡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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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簡字第324號
原   告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被   告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光中 律師
上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8月7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庭第
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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