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7年度六秩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定         97年度六秩字第20號
移送機關  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7
年5月19日雲警六刑社字第097000764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甲○○在公共場所媒合賣淫而拉客,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97年5月9日下午14時35分許。
(二)地點:雲林縣斗六市○○里○○街○○巷內。
(三)行為:在公共場所媒合賣淫而拉客。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斗六簡易庭法 官林秋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書記官洪秀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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