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2335號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97年6月19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9萬8,2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7,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準用同法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樹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