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小字第388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小字第3889號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7月15日上午9時4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謝雨真
  書 記 官 許麗珠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伍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放款借
據,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被告
前雖以書狀異議,惟未舉證以實其說,且其經合法通知亦未
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
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許麗珠
法官謝雨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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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雄小字第38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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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金額(新台幣)│利息│違約金│
││├───────┬────┼───────┬─────────┤
│││起迄日(民國)│年利率│起迄日(民國)│違約金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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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22,538元│96年07月01日起│3﹪│96年08月02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者,按前開利率百分│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002│22,038元│96年07月01日起│3.07﹪│96年08月02日起│者,按前開利率百分│
│││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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