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一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8號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3763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7年7月9日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
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盈吉
書 記 官 李宗諺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壹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九
十七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及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消費明細表、
約定條款等為證。至被告雖到場辯稱:伊已聲請債務協商等
云云。惟查被告未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本院依調查證據結
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李宗諺
法官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