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972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上列原告與被告詠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叁拾貳萬叁仟肆佰玖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肆仟零陸拾柒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仟元,尚欠新台幣貳萬叁仟零陸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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