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93號原告丙○○特別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 律師
徐宏澤 律師被告乙○○○○○○
號被告 林慶山 即欣茂消防設備工程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說明其有無申請犯罪被害補償,及其目前在何處復健治療,並提出相關單據。
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