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簡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竹簡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竹簡字第476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書記官陳思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