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93號聲請人甲○○相對人即原告乙○○上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甲○○於本院九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三號損害賠償事件,為相對人乙○○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為相對人乙○○之配偶,因相對人遭第三人 林國仲 攻擊而受有腦部傷害,目前呈植物人狀態,無訴訟能力。今相對人對於侵權行為人林國仲及其雇主 林慶山 有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之必要,然因相對人未及宣告禁治產,為此聲請選任聲請人為上開事件之特別代理人等語。本院審酌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選任聲請人於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193號損害賠償事件,為相對人乙○○之特別代理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書記官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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