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145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14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易字第145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比瑞
CARLOSJESUSSARMIENTO蔡名君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962
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兼告訴人林比瑞(所涉恐嚇危害安全罪嫌,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與被告CARLOSJESUSSARMIENTO(中文名: 何蘇 ,下稱何蘇)為友人。2人於民國107年8月15日晚間11時25分許,行經桃園市○○區○○街○○○號被告兼告訴人蔡名君住處前時,因蔡名君飼養之犬隻對2人吠叫,蔡名君因而出外查看,嗣因3人言語不通,而生爭執,蔡名君先以手及身體推擠林比瑞,林比瑞因而不滿,亦以手推回去,雙方因而啟釁,林比瑞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先將手持之安全帽(未扣案)朝蔡名君丟去,此時蔡名君亦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向林比瑞揮拳,2人因而開始互毆,蔡名君因而倒臥地上,何蘇見此,亦與林比瑞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徒手毆打及腳踹蔡名君數下。嗣蔡名君之兄 彭喬慶 及友人 陳德祥 上前阻止,林比瑞以何蘇之腳踏車(未扣案)摔向蔡名君後,即與何蘇離去。嗣林比瑞及何蘇在附近找到鐵棍(均未扣案),2人復持鐵棍至上處,蔡名君見此亦手持木棍(未扣案),林比瑞、何蘇復接續上開傷害之犯意聯絡,蔡名君亦接續上開傷害之犯意,由林比瑞持鐵棍、蔡名君則持木棍互朝對方攻擊,後因在旁之其他住戶上前阻止,且警方亦到場處理,此次肢體衝突始結束。林比瑞因而受有頭部外傷、臉部擦傷、四肢挫擦傷、胸部挫傷等傷害;蔡名君則受有腦震盪、右上臂擦挫傷、胸壁挫傷、左耳部擦傷併瘀傷、右膝部擦挫傷、右腕部挫擦傷併瘀傷、臉部挫傷併頭皮血腫等傷害。因認被告林比瑞、何蘇及蔡名君均犯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蔡名君於本院審理中,聲請對何蘇及林比瑞撤回告訴,及告訴人林比瑞於本院審理中,聲請對蔡名君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3份及本院調解筆錄1份在卷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陳品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姚承瑋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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