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4745號債權人 王昌達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債務人 蕭啓耀
一、債務人蕭啓耀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伍萬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黃少泓 發支付命令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0條關於專屬管轄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經查,債務人黃少泓戶籍址設於高雄市,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蕭啓耀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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