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84號原告 顧寶宇 法定代理人 丁淑軍 訴訟代理人 徐揆智 律師
林幸慧 律師被告 顧乃翠
顧乃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至3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被告顧乃翠應偕同被告顧乃俊,就繼承 顧萍 所取得共有坐落新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4),及其上同市區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巷○號,權利範圍全部,上合稱系爭不動產),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為原告所有。依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計算。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系爭不動產附近市價,1年內交易之平均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3萬1,000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資料附卷可稽,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56萬5,720元【計算式:
50.12(平方公尺)×131,000(元/平方公尺)=6,565,7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6,0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書記官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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