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同意領取提存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00號上訴人即被告 潘再 傳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潘林金龍 間因107年度訴字第300號請求同意領取提存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參萬參仟肆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柒仟參佰參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書記官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