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再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聲再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再字第370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95年度上易字第1231號,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2110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408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江國華法官楊炳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素花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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