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東簡字第2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新儀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三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月2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
益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萬473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
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惠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