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9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968號聲請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2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9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顏毓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政彬┌───────────────────────────────────────────┐│附表:99年度除字第196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新光人壽保險股份│臺灣新光商業銀行│99年4月20日│60,000元│CY0000000│││有限公司甲○○│南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