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66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許立珮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是債務人僅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始得聲請更生,若聲請更生不備此要件者,依同條例第8條前段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協商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自陳其目前每月薪資約為23,000元,每月必要支出為16,659元,並願意與銀行再次進行協商(參見本院卷第10、93頁)。嗣聲請人與銀行達成初步協議,每月還款3,
000元,然三天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台新銀行)欲電話通知結果,卻無法與聲請人取得聯繫,且聲請人亦未主動聯繫,有台新銀行函附卷可稽(參見本院卷第107頁),又本院於97年9月24日當庭諭知聲請人1個月內陳報協商進度,聲請人迄今均未陳報,足見本件聲請人欠缺清理債務之誠意。考量聲請人年齡僅約26歲,適值青年時期,有完全的工作能力,其上開每月賸餘得支配金額,債權人僅要求每月最低還款金額3,000元,顯見本件聲請人應無不能清償債務情事。
四、綜上所述,本件參酌債務數額及聲請人年齡、工作能力及收入等情,聲請人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其聲請更生,於法尚屬不合,且上開欠缺又屬無從補正,依首揭說明,自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書記官羅美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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