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7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73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26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此有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4586號、本院97年度簡字第10428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附表┌───────┬─────────┬─────────┐│編號│一│二│├───────┼─────────┼─────────┤│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又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民國│97年5月19日│95年10月間某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機關││察署│察署││及案├────┼─────────┼─────────┤│號│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5857│97年度偵字第30367││││號│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3492號│97年度簡字第10428││實│││號││審├────┼─────────┼─────────┤││判決日期│97年8月29日│98年7月9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4586│97年度簡字第10428││決││號│號││├────┼─────────┼─────────┤││確定日期│98年1月9日│98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