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附民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八三號
原告乙○○
甲○○被告丁○○
丙○○戊○○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三八四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成
法官官有明法官周盈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姿慧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