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43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經審核執行卷宗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柯顯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