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73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于志良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乙○○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遷讓台南縣學甲鎮豐和里美豐49-21號房屋一棟,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47,300元(參卷附台南縣稅務局佳里分局檢送之房屋稅籍證明書),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書記官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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