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2年度台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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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2年台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台聲字第九號
聲請人丙○○Lee
乙○○Mar共同代理人 蔡淑明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甲○○為養子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朱錦娟
法官顏南全法官許澍林法官葉勝利法官劉福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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