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150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乙○○
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49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3年12月2日起至133年12月2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甲○○於93年12月15日向聲請人借用1,240,000元,借款期限至113年12月15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甲○○自97年4月17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081,731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甲○○已於96年1月16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並登記予相對人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影本1件、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放款帳戶主檔查詢、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查詢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書記官許志杰┌────────────────────────────────┐│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1150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縣│永康市○○○段│1│建│6,313.30│10000分之13│└──┴───┴────┴───┴──┴─┴────┴──────┘┌──────────────────────────────────────┐│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115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三│合│面│主要│陽│雨│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遮│位││├──┼─┼─────┼────┼────┼─┼─┼─┼──┼─┼─┼─┼──┤│001│14│台南縣永康│台南縣永│11層樓房│31│31│平│鋼筋│1.│2.│平│全部│││32│市五王里中│康市南工│鋼筋混凝│.7│.7│方│混凝│43│67│方│││││山東路148│段1地號│土造│5│5│公│土造│││公│││││號3樓之7│││││尺││││尺││├──┴─┴─────┴────┴────┴─┴─┴─┴──┴─┴─┴─┴──┤│共同使用部分:南工段1962建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79││共同使用部分:南工段1963建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