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252號原告甲○○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書記官楊賀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