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391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即邱長
榮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第三人 邱長榮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44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84年4月1日起至119年4月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邱長榮於84年4月24日向聲請人借用1,200,000元
,借款期限至114年4月24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邱長榮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999,379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而第三人邱長榮已於97年1月15日死亡,經本院97年度財管字第57號民事裁定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為邱長榮之遺產管理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提起抗告,業經本院裁定駁回(97年度家抗字第82號裁定參照)。聲請人為此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1件、繳息明細查詢1件、本院民事裁定1件(97年度財管字第57號)、本院家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各1件(97年度家抗字第82號)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書記官蘇豐展┌────────────────────────────────┐│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1391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12-2│建│867.00│10000分之203│├──┴───┴────┴───┴──┴─┴────┴──────┤│第三人邱長榮所有。│└────────────────────────────────┘┌─────────────────────────────────────────┐│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139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五│合│面│主要│陽│花│雨│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台│遮│位││├──┼─┼──────┼────┼────┼─┼─┼─┼──┼─┼─┼─┼─┼──┤│001│15│臺南市安平區│臺南市安│6層樓房│58│58│平│鋼筋│4.│5.│1.│平│全部│││02│建平十二街13│平區金華│鋼筋混凝│.4│.4│方│混凝│89│02│50│方│││││5號5樓之5│段12-2地│土造│0│0│公│土造││││公││││││號││││尺│││││尺││├──┴─┴──────┴────┴────┴─┴─┴─┴──┴─┴─┴─┴─┴──┤│共同使用部分:金華段1512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02;││金華段1513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08。││第三人邱長榮所有。│└─────────────────────────────────────────┘